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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2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最新

    时间:2020-02-13 08:44:56来源:小小文档网本文已影响

    (篇一)

    为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县委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1.统筹管理:乡机关单位的接待工作统一由党政办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2.对口接待:上级机关领导、县级部门与乡部门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且出示工作接待公函。

    3.事前审批: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报主要领导批准。

    4.勤俭节约: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5.定点接待:所有公务接待均在乡食堂进行。

    二、接待范围

    公务用餐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由乡党政办按标准和程序在乡食堂对来客进行餐饮接待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范围:

    1.上级领导或市、县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的;

    2.县直各部门单位的人员来机关办事需接待的;

    3.会议、培训和其他重大活动确需接待的;

    4.经主要领导批准确需接待的。

    三、接待程序

    所有接待都要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铜鼓乡政府机关伙食团公务接待用餐结算单》,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

    1.会议接待。综合性培训、会议或其他重要活动的确需接待,经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指定专人负责安排。

    2.公务接待。各部门应事先将来客情况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办公室根据主要领导的指示进行安排。

    3.乡领导接待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4.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主要领导说明原因;
    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接待的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四、接待标准

    1.会议接待

    综合性培训、会议接待标准为10元人次,其他重要活动接待标准另定,但最多不超过40元人次(上级安排的培训、会议,由上级部门负责经费的,按上级要求办)。

    2.公务接待

    市、县机关人员到我乡办理公务,需乡政府接待单位或个人的,由办公室向主要领导请示,再按人员多少安排在政府食堂就餐。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
    如客人较多,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乡党政办负责解释,办法未尽事宜由乡党委会研究决定。

    (篇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长沙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对因工作需要或工作相关,受派出单位委派来我单位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人员提供工作开展所必须的公务活动。

    机关公务接待坚持事前申报、对口接待、严控开支、规范报销的原则。

    第三条单位机关公务接待一律实行事前申报审批。接待部门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填报《浏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务接待申报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具体情况、公务活动内容、接待具体事项及分事项开支的费用等情况,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公务接待方案须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条单位机关公务接待按照公务相对应的部门实行科室对口接待。

    (一)科室公务对口接待的范围是:上级部门对口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
    下级部门对口单位请示汇报;
    外地对口学习等。

    (二)对综合性较强的公务活动,如审计、检查、督查等,由主要业务涉及的科室作为牵头科室负责公务接待。

    (三)办公室公务接待的范围是:上级部门领导来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外县(市、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带队交流学习,市内重要公务接待等。

    第五条公务接待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安排没有派出单位公函的公务活动;

    (二)不安排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三)不用公款安排接待对象去景区旅游和去营业性娱乐场所;

    (四)不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不以任何名义向接待对象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六)不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七)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不得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八)不得违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严格规范接待,控制支出标准。

    (一)一次公务活动可按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一次工作餐,其余公务活动期间用餐一律自行安排。为方便工作,接待方可协助接待对象安排用餐,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并支付全部费用。

    (二)单位机关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行政中心职工食堂(友谊宾馆),确因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单位机关公务接待用餐按以下标准执行:部级领导带队的公务活动工作餐标准为每人120元;
    厅级领导带队的公务活动工作餐标准为每人100元;
    处级领导带队的公务活动工作餐标准为每人80元;
    一般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工作餐标准为每人80元。按规定参加陪餐人员工作餐标准比照以上标准执行。

    (四)严格控制公务接待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公务接待对象按规定缴纳生活费,由办公室出具“收款收据”作为支付凭证,办公室以此作为往来款项登记入账(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直接冲抵相关接待费支出。

    (六)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七)接待科室可协助接待对象按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报销标准在定点饭店联系住宿,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清住宿费,科室不在接待费中报销接待对象的住宿费。

    第七条规范费用报销

    (一)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报销接待费用。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浏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务接待申报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二)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接待费报销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超标准、超范围等违规支出不得纳入报销范围。

    第八条外宾接待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以及《黔东南州州直机关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各部门、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是出席会议、考察研究、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从事公务活动的公务人员。

    接待单位不得将休假、探访亲友、旅游等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接待对象风俗习惯的原则,对能够整合的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合理整理。接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表演,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当有文件通知或公函。无公函或文件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实行对口接待制度。省级干部职务人员和厅级干部职务人员来天柱县的公务接待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县机关事务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
    县级及以下人员来天柱县的,由对口或邀请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接待部门或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类别和公务活动内容,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明确接待单位。

    第七条  严格控制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
    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
    处级干部安排标准间单住;
    处级以下干部安排标准间双住。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支付,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接待点应相对固定,但不得安排五星级酒店。

    第八条  严格控制就餐接待标准,接待省(部)级干部每人不超过160元∕餐;
    接待厅(局)级干部每人不超过140元∕餐;
    接待处级干部每人不超过120元∕餐;
    接待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每人不超过100元∕餐。菜肴以本地家常菜为主,突出地方特色;
    接待一律不安排上烟;
    原则上不安排高档酒,若需上饮料,原则上安排本地产的饮料,中餐一律不上酒。

    用餐地点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档消费场所

    第九条  坚持对等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接待对象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接待省(部)级干部及厅(局)级干部,可安排县四大班子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陪同;
    接待处级干部,安排县四大班子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陪同,必要时,可安排县四大班子主要领导陪同;
    接待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安排部门负责人陪同,需安排县级领导陪同的,部门必须提前报告,由县四大办统筹协调安排。

    第十条  接待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消费清单及费用等内容,接待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填写并报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十一条  在公务接待中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或电子字幕,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如来宾不熟悉情况,可安排一辆工作车在出口站、接站点带路。

    第十二条  安排考察调研活动,应当紧扣主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小车、面包车、中巴车等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十四条  县直各单位要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预算总额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接待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算,同一接待活动费用的预算、支出和申报由牵头单位负责到底,不得一事多报。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直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县直各单位要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违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招商引资涉及的接待活动,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按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年4月1日起实施,县内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四)

    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机关廉政建设,制止铺张浪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保证运转、节约开支、规范管理、便于操作”和热情、周到、服务的原则,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接待宗旨    

    有利发展、有利公务。热情而不铺张,高雅而不奢侈,突出个性化、精细化、特色化、时代化。

    二、接待原则

    实行对口接待,减少陪客人数,严格审批手续。坚持上下有别、内外有别,厉行节约。

    三、接待细则

    1、完善接待请示制。各部门接待上级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向分管领导请示,由分管领导通知接待办;
    副科职接待上级主管领导应向主要领导报告,由主要领导通知接待办;
    主要领导可直接通过接待办安排接待。

    2、条线或部门有客人来访,如需安排会议场地和用餐,第一时间到接待办登记,根据级别,确定规格,合理安排。

    3、部门需要接待用餐,可安排专人到接待办填写公务接待用餐呈报单,注明来客姓名、职务、来客人数、陪客姓名、陪客人数、事由、就餐标准,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待办工作人员审核、签发。呈报单一式两份,接待办留存一份,交给就餐酒店一份。(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先电话请示,第二天及时补办手续。)

    4、用餐完毕,部门负责人及主要陪餐人员必须及时在用餐清单上签字确认。用餐清单上菜单及酒水的明细和价格由酒店负责填写。

    5、用餐呈报单和用餐清单编号一致,一一对应,是公务用餐费用结报的凭证,一般一季一结报,凡没有开具用餐呈报单或缺少有效用餐清单的一律不予报销。

     

    6、用餐时严格按照呈报单上核准的就餐标准,凡超额的,超出部分由陪餐人员自行解决。

    7、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如确需在外接待的,必须由主要领导批准。

    8、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餐禁酒令。公务接待时,原则上不上烟、酒,特殊情况需上烟酒的,需报主要领导批准。

    9、机关招待用烟一律在接待办登记领取,标准为20元/包,领取2包以上或超标准烟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10、礼品。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确需赠送礼品的,应选用体现地方特色、能够宣传万年的纪念品。

    11、除接待性会议外,工作性会议只供应茶水,不摆放水果、香烟等。

    12、安排会议场地的条线或部门,在会议结束后,空调、灯光须及时关闭,不要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四、接待标准

    1、原则上以来客级别、人数及陪客人数来确定就餐标准。

    2、市级主要部门来人,控制在50元/人以内,一般总体一桌不突破600元。

    3、本市对口业务指导部门来人,控制在40元/人以内,最高一桌不突破500元。

    4、特殊情况需突破上述执行标准的,报镇主要领导批准。

    (篇五)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英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地方、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单餐接待费超过1000元的,需附具体说明。

    第九条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按照会议用餐标准执行,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县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每年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每年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因招商引资、争取项目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六)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37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政法单位、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市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办事处(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各单位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  开支标准

    (一)、住宿标准  省部级干部一人住一套间;
    厅局级一人住一单间;
    处级一人住一标准间;
    其他人员二人住一标准间。

    (二)、餐费标准  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
    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25元)。

    (三)、宴请标准  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含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
    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酒水、香烟原则上使用本省本市产品(不上高档酒,不发整包烟),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最多不超过4人。

    (五)、各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

    第五条  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第六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不在定点单位接待的,其接待标准应低于定点单位接待标准。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公务接待坚持单位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二)公务接待承办单位经办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单》),经本单位接待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凭《审批单》安排接待。

    (三)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与接待单位应及时核对费用开支,承办单位凭接待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的《审批单》、食宿单、接待单位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结算,财政部门在单位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单”不齐全时,财务不予报销。

    第八条  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并列入“招待费”科目,并在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
    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务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篇七)

    为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市相关规定和接待办的具体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公务接待要本着热情、周到、节约、合理的原则,不能铺张浪费讲排场。

    2、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操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主任、行政科长为有效签单人。

    3、上级人大领导及外省、市人大领导来义考察,办公室视情向相关常委会领导汇报,根据常委会领导意见做好接待安排,由联系委办、科室接待陪同,事后补签。

    4、住宿费用由客人自理,上级人大领导住宿费用不能全部结清的,可报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确定。

    5、接待用礼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送。

    6、接待上级部门或兄弟县市、外地人大领导,办公室要作记录。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省民政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报批程序,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预算,严格按照核定的范围、标准、限额列支公务接待经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限额接待。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统筹管理、分工协作,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对口接待。

    第六条  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七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于能够合并安排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根据派出单位公函,由对口业务科室拟定接待方案(涉及多个科室业务的由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第八条  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副厅级实职以上干部来达公务活动的,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县处级及以下领导来我局公务活动,对口业务科室负责接待,办公室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经局领导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条  建立公务接待登记制度。办公室对局机关的公务接待情况进行逐项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局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遵循节约原则,标准参照《**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选择在定点宾馆(饭店、酒店)安排。住宿用房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

    出席会议人员的住宿费,按照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五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列支公务接待费。办公室每半年向局党组汇报一次局机关公务接待情况。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特殊情况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对口接待科室按规定及时履行报销手续。采用银行转账的由财务室办理转账业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得审核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中,不得组织或接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的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车和实行交通管制。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经营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九)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一)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加强对市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情况。

    市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汇总本单位上年度公务接待情况,报驻局纪检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由驻局纪检组牵头,监察室、办公室等参与,对局机关及市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工作进行内部审计,重点审计“三单”是否齐备、报批是否规范及接待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驻局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构成党纪政纪处理的或涉嫌犯罪的,按规定报请有权机关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九)

    为了落实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强化和规范公务接待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当前的实际情况及局党委研究的原则,特制订和完善如下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一、公务接待的来宾范围

    1、中直机关各部门、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来我局公干的领导和来宾。

    2、外省来我局公干的领导和来宾。本省外市州及县来我局公干的领导和来宾。

    3、来局公干的本市各县(市)粮食局领导班子成员。

    二、公务接待的原则和程序

    1、公务接待要本着热情周到、礼貌细致、够档简朴、洁净健康、不奢侈、不浪费的原则安排和操作。

    2、要坚持按统一标准、程序安排,分头归口接待的原则进行接待。

    3、坚持定点接待为主,临时寻点接待为辅的原则接待。

    4、公务接待一律由局办公室管理,由办公室初审核批后再报分管机关的局领导审批,重要客人的接待还要报局长审批,审批同意后再由局办公室安排。

    5、公务接待一般只限于食宿安排。为落实禁酒令中餐不安排酒水。

    (篇十)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市人大机关来宾接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的范围包括所有来市人大机关参加会议(培训)、交流联系工作和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来禾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体现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同时还应贯彻服务热情、安排周到、注重细节、操作规范的接待方式。

    第四条  公务接待的一般程序:

    1、一、二类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一类会议(主要是指人代会)、二类会议(主要是指常委会例会),由办公室行政接待处根据会议的具体安排,填写《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培训)经费审批表》(见附表1),做好会议(培训)后勤接待保障工作;

    2、各委(室)召开的会议(培训)  各委(室)召开的

    会议(培训),由各委(室)根据会议(培训)的具体安排,填写《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培训)经费审批表》(见附表1),自行做好接待保障工作,也可由办公室行政接待处协助安排具体的接待保障工作;

    3、本市范围内来市人大机关联系工作  本市范围内来市

    人大机关联系工作的,由各对口委(室)根据具体事宜,填写《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接待来宾报告单》(见附表2),安排具体接待工作;

    4、上级人大和市外来禾考察调研等活动  上级人大和市外来禾考察调研等活动,由办公室秘书处根据来禾公务活动公函,报秘书长批示后,由各委室根据公务活动内容制定具体接待方案,落实公务活动的内容(日程安排)、接待场所和陪同人员;
    办公室行政接待处做好具体接待的后勤保障工作;
    其中接待厅级及以上领导带队的,由办公室行政接待处同时报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的后勤保障工作。

    5、全国部分地市人大联席会议和全国(全省)人大条线会议(培训)  全国部分地市人大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行政接待处根据会议的具体安排,填写《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培训)经费审批表》(见附表1),安排会议(培训)接待后勤保障工作;
    全国(全省)人大条线会议(培训),由各委(室)根据会议(培训)的具体安排,填写《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培训)经费审批表》(见附表1),办公室行政接待处协助做好相关的接待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条  来宾接待一律凭对方公函,填写《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培训)经费审批表》(见附表1)或《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接待来宾报告单》(见附表2),明确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接待场所、费用等,制定接待计划,按照公务接待工作的一般程序做好接待工作。

    会议(培训)一律凭会议(培训)通知,填写《市人大机关会议(培训)经费审批表》(见附表1),明确会议(培训)内容、日期和与会人数,按照会议(培训)的相关要求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对路况不熟悉的可派一带路车,不跨地区迎送;
    常委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不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要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

    不超标准接待,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安排文艺演出,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七条  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笔记本。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培训)管理的有关规定。

    接待省部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处级干部(包括副调研员、调研员)、 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可以安排一人住一个标准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安排一人住一个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用安协议价格由来宾自行结算。同城公务活动不提供住宿(不包含南湖区和秀洲区的乡镇)。

    第九条          严格公务接待用餐制度

    1、接待市外来宾,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如确需领导陪餐的,按照对口、对待接待的原则,安排由相关领导出面陪餐。市属各县(市)以及南湖区、秀洲区的乡镇人大或其它部门来人大机关联系工作,确需安排用餐的,由对口委室安排工作餐。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严禁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4、工作餐形式为自助餐或桌餐。接待对象超过10人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自助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用餐提倡安排到机关食堂或普通农家乐。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和公务接待费用的列支渠道。市人大机关的公务接待经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接待经费须严格控制在年度接待经费预算指标之内,实行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经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它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它支出。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活动费用的结报程序

    发生公务接待费用后,经办人应当按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卡管理使用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接待费用,一般不得在宾馆、酒店等接待场所签字挂帐。办理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时,应当提供:内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培训)经费审批表》(见附表1 )或《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接待来宾报告单》(见附表2)、消费清单,如有接待方案也要同时提供。

    接待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应采用银行转帐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活动报告和公开制度  

    发生公务接待活动后,办公室行政接待处按批次做好接待记录,每月汇总当月接待情况报办公室分管主任,每半年汇总公务接待批次明细、人员数量及经费使用情况,向办公室例会和常委会秘书长报告。按照“三公”经费公开的要求,定期公开人大机关“三公”经费中的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和中央、省、市规定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出现不相符的情况,应以中央、省、市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经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起实施。

    (篇十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金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务实周全、节俭简朴、安全规范、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七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通知(包括电话通知,下同)拟定接待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或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八条  严格控制迎送人数。省委常委、省政协主席、省委原常委来金,由市委秘书长迎送;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在以上岗位退下来的老同志来金,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或市法检两院一名副职迎送;
    其他地市级领导和老同志来金,分别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一名副秘书长或对口接待单位一名副职迎送。重要调查、检查、巡视(工作)团组的迎送,按照团组工作性质和团长职级依据上述标准执行。地方、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列队欢迎,不得摆放花草,不得献花。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费限额标准:

    金昌市区:省级700元/天∙人;
    厅局级450元/天∙人;
    其他人员310元/天∙人。

    永昌县:省级700元/天∙人;
    厅局级420元/天∙人;
    其他人员280元/天∙人。

    第十条  接待单位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家常菜或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午不得提供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用餐限额标准:早餐40元/人,午餐**元/人,晚餐100元/人。

    第十一条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中央和国家领导人、省级领导,按照要求保障车辆。市级领导下基层调研集中乘车,中巴车不超过2辆。除执行急难险重任务外,乘坐越野车不超过3辆。县区陪同人员在第一调研点等候,到境内下一个调研点可同车前往,基层不得增加随行车辆。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制。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封山、封路、封园,不清场闭馆。

    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通知、公务接待方案或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则上一次一结付。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和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文体活动中心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八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定期汇总本部门、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每季度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报销无公函或通知的接待费用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市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范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的,要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县区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十二)

    为规范镇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保持廉洁、务实、勤俭、节约的良好工作作风,现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范围。主要是上级有关单位来我镇检查指导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接待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机关公务接待经费总额不得超出核定总额开支。

    三、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并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做到先审批、后接待。

    四、公务接待要坚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陪餐次数和陪餐人数,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来客人数。

    五、严格报批程序制度。接待费用开支财务批报手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报销单据须有经手人签名,分管领导审核,镇长签字后方能报账。

    六、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开支接待;
    严禁以会议费用、招商引资费用等名义,乱支滥用公务接待费。

    七、严肃财政纪律,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对严重违反财政纪律,不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的、吃喝严重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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