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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肯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时间:2019-07-14 09:15:56来源:小小文档网本文已影响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试行)。本规定适用于院内教学与管理各个岗位的各类教职员工。

      第二条 本文所指教学事故包括课堂教学、作业(实践教学)、考试管理、成绩管理、教学管理等六类。本文所指教学事故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二个等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型与等级的界定

      第三条 课堂教学

      (一)严重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的影响。

      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3、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提前一周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4、在课堂上体罚学生;

      5、无论何种原因,教师酒后上课;

      6、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二)一般事故

      1、未经系部同意,变动上课时间;

      2、未经系部同意,由他人代课;

      3、未携带任何教案或点名册进入课堂执教;

      4、上课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以内;

      5、教师已事前请假,而未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导致无人上课;

      6、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除外);

      7、教师在上课时打手机或发出信号;

      8、教师上课抽烟。

      第四条 作业、辅导与答疑

      (一)严重事故

      1、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

      2、整个学期中无一次批改学生的作业;

      (二)一般事故

      1、遗失教学班学生作业;

      2、未按既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或随意减少辅导、答疑次数;

      第五条 实践教学

      (一)严重事故

      1、实验准备未做好,致使实验无法完成;

      2、实习准备未做好,致使实习工作无法正常安排;

      (二)一般事故

      1、未严格按实验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实验项目;

      2、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

      3、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第六条 考试

      (一)严重事故

      1、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3、教师监考旷监;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泄密或丢失;

      5、教职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6、监考过程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纵学生舞弊;

      (二)一般事故

      1、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含无故中途擅自离开)在5分钟以内;

      2、事先未通知考试组织管理部门,找人代替自己监考;

      3、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A、B卷和标准答案;

      4、试卷或标准答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5、监考教师监考期间随意离开考场,出现考场监考不力;

      6、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做一些与监考无关的工作;

      7、没有按规定填写考场记事单。

      第七条 成绩管理

      (一)严重事故

      1、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2、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3、教师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考试者;

      4、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不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5、丢失整班试卷。

      (二)一般事故

      1、成绩单填写不规范,或未按要求折算学生成绩;

      2、成绩单与试卷成绩不符;

      3、上报成绩后,对个别成绩进行更改;

      4、丢失个别试卷。

      第八条 教学管理

      (一)严重事故

      1、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

      3、整班丢失学生成绩单;

      4、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隐瞒教学事故不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6、违反各种上班、值班规定而造成财产损失或教学秩序混乱;

      7、未按规定提供或维修教学设备(设施)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二)一般事故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2、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3、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4、审查不认真,错发或漏发学生毕业证书;

      5、没有及时通知到位,造成监考人员迟到;

      6、没有及时转发或布置宣传上级教学文件,给局部工作造成影响的。

      7、执行教学计划不严格,致使个别课程漏开;

      8、隐瞒教学事故不报。

      9、违反各种上班、值班规定而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未按规定提供或维修教学设备(设施)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由督导组或责任人所在部门查实,事故记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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