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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

    时间:2021-05-13 14:12:10来源:小小文档网本文已影响

    为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支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公众举报乱捕滥猎滥食、乱挖滥采、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线索,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林护发〔2021〕2号)和省、市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本县范围内涉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林业局执法大队查处涉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二、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查处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六)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三、奖励条件

    举报涉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二)举报内容未被林业局、公安机关等部门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责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案件,成功进行了查处。

    四、奖励范围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

    (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加工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线索。

    (三)非法采挖、砍伐野生植物违法犯罪线索。

    五、奖励标准

    (一)为查处涉及野生动植物行政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奖励500元。

    (二)为查处涉及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奖励2000元。

    六、申报奖励流程

    (一)举报人举报涉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线索时,立案查处部门在立案审批表中应如实填写案件来源,并报局办公室、财务备案。

    (二)立案查处部门应在案件结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请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股负责奖励金发放手续。

    (三)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经办单位应办理完备的发放手续,填写《签领表》,复印举报人身份证件,并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

    七、奖励实施方式

    群众举报涉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八、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1.电话举报:林业局林业执法大队

    2.信件或当面举报:县林业局林业执法大队,地址:街道东大街681号。

    (二)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兑现奖金。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故意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泄露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实名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

    九、附则

    (一)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本制度中野生动物指陆生野生动物。

    (三)本制度由县林业局解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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